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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泽东青年时的革命浪漫主义精神
发布时间:2022-07-18

日前,王松律师为党员律师们带来别开生面的一期党课——《毛泽东青年时的革命浪漫主义精神》。




一、少年时期的毛泽东,从来不焦虑

1918年,24岁的毛泽东第一次离开湖南,做了一个重大决定:去北漂。 虽然,他是和好几个同学一起,被他的恩师杨昌济邀请去的北京。但也改变不了他在北京过着寒碜的生活。为了省钱,他和七八个人挤在出租屋的通铺上。冬天冻得只有一件厚棉衣,最冷的时候几个人只能换着穿出去。他在北大图书馆里干起了人生第一份工作,每月工资8元,然后仰慕地看着那些偶尔去图书馆的,工资丰厚的教授们。他在这些人面前很低微,不是因为工资低,主要因为民国“大师们”往往调子很高,对于这个看起来就像是穷山沟里跑出来的“穷学生”,是很难低下身子主动搭理的。但无论环境怎样恶劣,毛泽东总是一副积极向上的样子,听演讲,组织社团,大冬天的跑去天津看海、去逛公园,并在文章里写道:在公园里,在故宫的庭院里,我却看到了北方的早春。北海上还结着坚冰的时候,我看到洁白的梅花盛开。我看到杨柳倒垂在北海上,枝头悬挂着晶莹的冰柱,因而想起唐朝诗人岑参咏北海冬树挂珠的诗句: “千树万树梨花开”。北京数不尽的树木激起了我的惊叹和赞美。


二、青年时期的毛泽东 革命理想高于天

当查阅毛泽东青年时期的各种经历和文章时会发现,无论形势多么严峻、环境多么残酷,面对生死、重病、误解甚至是被批斗、被排挤,他都是一副“不管风吹浪打,胜似闲庭信步”的心态。读他写的文章和诗词,无论何时何地,总是能感到一种蓬勃向上的力量,一股正气充盈的精神。后来大家把这样的心态和精神总结叫做:革命乐观主义。但是,无论再革命,谁的乐观都不是天生的。事实上,在那个年代,无数革命者都曾经有过怀疑、彷徨甚至是悲观失望、脱逃背叛。“红旗还能打多久?”的问题,在那个年代不只一个人问出来过。但只有毛泽东作了正面且正确的回答。依靠的是他长期以来的读书、思考和实践,突破了思想认知限制,并最终在更高的思维层面上,建立起了强大的精神信念。

在危险环境中表示绝望的人,在黑暗中看不见光明的人,

只是懦夫与机会主义者。—— 《毛泽东文集第二卷》


三、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,哪里就有问题

 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时,当时的形势一片大好。但毛泽东在5月31日作大会结论报告时,却出乎意料说要“准备吃亏”。他一口气讲了十七条问题——比如要准备挨外国人的骂;爆发内战;外国干涉,帮助蒋介石打我们;外国不承认我们;形势不利于我们时跑掉、散掉若干万党员;党内出现悲观心理、疲劳情绪……等等。毛泽东在七大上讲十七条问题,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,在七大代表们心中留下深刻印象,也深深影响了那一代领导干部。七大代表、后来担任过煤炭工业部部长的高扬文在晚年这样回忆说:“虽然以后这些问题并未全部出现,但有应付问题的准备,就有了胜利的保证。”毛泽东在谈到为什么要设想这些困难时,曾解释说:“如果我们不准备不设想到这样的困难,那困难一来就不能对付,而有了这种准备就好办事。”希望一切都是好的,这只是我们的主观想法,而现实是客观的。 

    虽然理想一定要有,但是还要结合一个东西,叫做“现实”。——《毛泽东文集第3卷》 

    在我们面前是没有悲观的,我们能够战胜任何的困难。 

毛泽东说过:指挥员的正确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,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,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和必要的侦察 ,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联贯起来的思索。



王松律师谈到,很多人就算是下定决心要去做什么事情了,但真正稍有挫折,付出的代价超过预期,立马就不干了不要害怕尝试,更不要害怕犯错,就像毛泽东说的:世界上没有完全笔直的道路,要准备走曲折的路这里面还有一个选择和努力的关系。其实关键点就在坚持上,如果只喜欢做选择,却从来做不到哪怕一段时间的坚持,那肯定是努力重要;但如果努力了很久,坚持到筋疲力尽还是没有改观,就应该想想是不是该换个选择了。关于这一点,毛泽东还有一个经典的论述:往往有这种情形,有利的情况和主动的恢复,产生于“再坚持一下”的努力之中。——《毛选第2卷》。中间的这个度,依靠的就是对规律的掌握,你越能快速掌握一件事、一个行业的规律,就越能判断出在一个行业或者一件事里应该投入多少,你到底坚持到什么时候才能等到有利的情况。 

不要因为自己的错误判断,最终在黎明前的黑暗中选择了放弃。感觉到不舒适和担忧未来,是所有焦虑的源泉。不要去厌烦它、恐惧它,而是把它当做提示我们要去发现问题,找出问题的一种警醒。然后去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,通过大量的调查了解,找出路径的关键。剩下的就是坚定的行动,并且坚信自己的行动能够起到作用。


同期,长安所党总支还邀请了孙邦清律师为青年律师倾囊传授《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》的业务知识。孙律师是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,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。曾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的起草与论证工作,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的司法解释及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。并曾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、最高人民法院专家顾问志愿学者。

培训中,孙律师用简短的案例分析,与大家回顾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及分配、适用举证责任的前提等法律知识,此培训课程有助于青年律师夯实基础筑牢根基。